(2014)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韩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于庭审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3年6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约定从2013年6预热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还清,以前欠条全部作废,原告把钱多次给付被告。还款日期届满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另,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韩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韩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今借刘某某壹佰贰拾万元整人民币(1200000元),从2013年6月10日-2013年12月10日还清,以前欠条全部作废”借条一张。经询问,原告主张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上由2012年7月17日的借条、被告王某某、韩某某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该借条明确注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迟延履行金实为迟延还款的利息。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韩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二被告未抗辩的情形下,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宜。被告王某某、韩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抗辩等相应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