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沈汉初与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汉初,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沈汉初。被告: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顺昌路55号新世界广场1号楼b105号。法定代表人:朱春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汉初与被告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汉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汉初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汉初撤回对被告湖州新世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沈汉初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