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德东、赵永建与田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东,赵永建,田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36号原告李德东,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赵永建,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田绍军(田少军),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李德东、赵永建与被告田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田绍军(田少军)的存款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萌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栗红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