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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德东、赵永建与田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东,赵永建,田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36号原告李德东,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赵永建,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田绍军(田少军),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李德东、赵永建与被告田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田绍军(田少军)的存款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萌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栗红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