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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友才、陈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友才,陈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农商行),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明光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明光农商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友才,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先红,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农商行诉被告张友才、陈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农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农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