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学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学军,李程宁,李少春,何群,杨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127-2号申请执行人廖学军。被执行人李程宁。被执行人李少春。第三人何群。第三人杨友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学军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程宁、李少春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学军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程宁、李少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程宁、李少春至今仍��支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少春与第三人何群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程宁与第三人杨友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何群、第三人杨友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何群、杨友明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后向被申请执行人廖学军偿还价款本金25万元,并按生效调解书支付利息,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俊审判员 邓 二 喜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