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哈力麦等三人诉临夏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哈力麦,马米乃,马祖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哈力麦。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米乃。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祖比德。上诉人马哈力麦等三人因诉临夏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马哈力麦等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夏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马十二不作出的具体拆迁安置补偿行为并对征收原告及第三人共同财产的事实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马哈力麦等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临夏市人民政府对马十二不作出过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其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