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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包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某于2013年10月中旬,得知王某甲之子常某甲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后,遂谎称自己能够通过朋友为常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并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虚假理由,先后两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70000元,并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包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常某乙、陆某某、田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的收条、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七十二条一款、三款、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爱书人民陪审员  李 特人民陪审员  赵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会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款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