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闫玉华与郑嘉和健康权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华,郑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闫玉华,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郑嘉和,男,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闫玉华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郑嘉和健康权纠纷一案,按判决闫玉华已得到经济损失2458.00元及诉讼费350元,计2808元。闫玉华已实现判决确认的权利。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