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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解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海军,在服刑期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刑执字第00073号罪犯解海军,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号楼***室。2010年4月9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2010年4月29日,该犯入丹东市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2010年9月8日被解回重审。2010年11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解海军的刑事判决。2011年2月21日,该犯再次入丹东市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丹东市监狱呈报对其减刑七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丹刑执字第0045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2015年1月26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解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240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八个月。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丹东市元宝区七道街道办事处小东沟社区出具证明材料,证实解海军父母去世、未婚、无工作,家境十分困难。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驻丹东市监狱检察室经审查,情况属实。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解海军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社区证明、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解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家境十分困难而无法执行财产刑,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海军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徐 蕙代理审判员  宋文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