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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大连泽一纸质品厂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泽一纸制品厂,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4号原告大连泽一纸制品厂。投资人翟杰,系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柳伟。委托代理人郑晓旭、张志鹏,均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泽一纸制品厂与被告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姚念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淑华、王晓梅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泽一纸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柳伟的委托代理人郑晓旭、张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泽一纸制品厂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2012年拖欠原告货款52,982元、27,380元,共计80,362元,2014年5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货款,被告无故推托,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货款80,362元。被告柳伟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过印刷厂业务合作关系,确实拖欠过原告货款,但已经偿还23,000元,尚欠货款57,362元。经审理查明,大连泽一纸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糊盒、纸袋加工;纸制品、纸张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2011、2012年,原、被告之间有印刷厂业务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印刷品。2014年5月12日大外(柳伟)欠泽一纸制品厂货款明细载明:2011年欠款52,982元,2012年欠款27,380元,合计欠款80,362元;手写内容为“泽一印刷厂:柳伟‘订’于2014年从5月开始分六月之内返还余额部分80,362元”,被告在落款处签字。以上事实有大外(柳伟)欠泽一纸制品厂货款明细、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已经偿还2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被告欠付原告货款80,362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泽一纸制品厂货款人民币80,362元。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1,8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念杰人民陪审员  张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雨欣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