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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人盛世城市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人盛世城市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人盛世城市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黎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向义。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4,85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