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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撤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洪江山、贾勤建等与吴伟娟、浦江县喜多鸟居室工艺品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山,贾勤建,严明伟,朱晓伟,郑美艳,张顺红,张荣富,方新,楼双鱼,黄美英,贾法生,吴伟娟,浦江县喜多鸟居室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撤初字第1号申请人洪江山。申请人贾勤建。申请人严明伟。申请人朱晓伟。申请人郑美艳。申请人张顺红。申请人张荣富。申请人方新。申请人楼双鱼。申请人黄美英。申请人贾法生。被申请人吴伟娟。被申请人浦江县喜多鸟居室工艺品厂,住所地:浦江县金垒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贾天津。申请人洪江山、贾勤建、严明伟、朱晓伟、郑美艳、张顺红、张荣富、方新、楼双鱼、黄美英、贾法生与吴伟娟、浦江县喜多鸟居室工艺品厂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申请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