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月琴与魏东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琴,魏东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琴,女。被执行人魏东疆,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魏东疆赔偿经济损失2801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74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0000元。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魏东疆给付李月琴经济损失29254元(已履行),并承担执行费746元。2、李月琴剩余利息自愿放弃。3、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再无纠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红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