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辛媛与张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媛,张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31-1号原告:辛媛,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徐敏,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南,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领,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媛诉被告张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