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辛媛与张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媛,张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31-1号原告:辛媛,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徐敏,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南,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领,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媛诉被告张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