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华清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286340-3。法定代表人:许成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凤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