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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