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许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甲,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3月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农民。2004年10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监视居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伙同颜世法(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张某暂住处经事前商量,由被告人许某甲、郑某以借为由骗得被害人许某乙的浙J×××××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被告人张某向造假证的人提供被告人颜世法身份证照片以及许某乙行驶证照片,仿造了一本以被告人颜世法为车主的行驶证,然后由被告人郑某和颜世法出面在本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76号华融旧货商行以该车辆质押从而借款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7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000元。2014年9月17日1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被告人张某。2014年11月3日0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亿旺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许某甲。2014年11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颜世法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人郑某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余款已由被告人郑某赔偿,并均取得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颜世法的供述,证人邵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乙、李某的陈述,抵押证明,借条,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自首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对浙J×××××机动车行驶证的鉴别结果,辨认笔录,讯问光盘,物证行驶证、轿车钥匙,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甲、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多次劣迹,被告人郑某有前科,分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甲、郑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许某甲、郑某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许某甲、郑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三、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用于犯罪的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