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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溢来,黄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委托代理人陈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冲。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冲名下的存款25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冲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