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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与任保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任保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王雪兵,职务村委主任。申请人任保金,男,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户。申请人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头村委)与任保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12月10日,桥头村委进行换届选举,在正式选举前,任保金的妻子韩秀平在该村委大院摔倒,后送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在家病故,任保金认为该村委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后桥头村委与任保金于2015年1月29日经襄垣县夏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桥头村委补偿任保金妻子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壹万玖仟伍佰元整;二、桥头村委应将上述补偿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于2015年2月4日前全部一次性给付任保金;三、任保金妻子死亡与桥头村委纠纷一案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不得因此事相互追究。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与任保金于2015年1月2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连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