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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沈秀明申请执行谭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秀明,谭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沈秀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谭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沈秀明与被执行人谭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秀明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3261.75元。本案受理费4909元,由原告沈秀明负担1409元,被告谭国平负担3500元。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秀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0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0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