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苗某某从张某某处转包长庆物探284队和辽河物探2269队在某县境内的物探打眼工程后,组织武某某等20多名民工进行施工。2013年10月份工程结束后,苗某某从张某某处共结算工程款59万元。工程款全部结清后,苗某某未将工人工资全额支付,欠武某某等6名民工工资共计66217.5元。其中欠武某某工资23800元,欠拓某某工资30112.5元。2014年1月8日,武某某、拓某某等人向环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协调处理拖欠工资。同年2月28日,环县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苗某某予以整改,并限令苗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前将所欠民工工资付清,但苗某某仍不支付。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环县公安局后,该局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侦查,苗某某外逃,后被环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苗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已将所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了武某某等六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投诉登记表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讨薪申请书,工资表及工人花名单、个人工作量、任务书,清单,欠条,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工作照片,环县人社局调查报告,收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苗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源审 判 员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