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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龚光珍与陈美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光珍,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9-1号申请人:龚光珍。被申请人:陈美珍。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温苍龙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美珍名下的坐落于××房屋。现申请人龚光珍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美珍名下的坐落于××(地号:1-000-16980;所有权证号:0009361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