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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树彬与夏树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彬,夏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朱树彬。被执行人夏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