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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丽敏诉被告袁早生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敏,袁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袁丽敏,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金色袁州(比一比)B栋1201。身份证号码:362201197305242629。被告:袁早生,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沙江村故塘梅3组。身份证号码:362201196510050832。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敏诉被告袁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敏不能提供被告袁早生准确的送达地址,并且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仍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退回给原告袁丽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