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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25号原告田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