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学艳、牛生水、刁美丽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学艳,牛生水,刁美丽,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11委2组公园街。法定代表人赵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敦红,该公司施工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学艳,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生水,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美丽,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姚云,职务局长。上诉人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学艳、牛生水、刁美丽,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竣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岗市大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敦红、王子峰,被上诉人郑学艳、牛生水、刁美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其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民事责任主体。经本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竣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景华审 判 员 郭培君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