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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马腾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马腾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阮亚琴,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甜,女,住成都市成华区,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腾遥,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腾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