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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少斌与被告胡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新阳镇X村X组。被告胡XX,女,生于19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新阳镇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