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9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9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金山区。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阵地租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1万元、电费人民币19,837.50元,并偿付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每日0.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27,000元���户外广告阵地恢复原状的拆除费人民币13,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1.56元,减半收取计3,630.78元,由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1.85元,被告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68.93元。因义务人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内无存款,且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田路129弄A幢28A座。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前往该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不在此处经营。本院又于2015年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另一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弄XXX号XXX室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亦不在此处经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正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线索,但本院经核实,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闻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