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2月3日10时在耿圩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高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