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叶安林与皮林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安林,皮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叶安林,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皮林锋,男,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安林与被告皮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安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叶安林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