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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3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申请宣告李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多年前患有脑血栓,行动不便,可以在家人帮助下正常生活。2010年5月10日脑血栓复发使病情加重。2011年4月病情进一步加重,经医院治疗,回家调养。无语言,四肢无法活动,现在靠家人24小时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申请宣告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某为李某1法定监护人。被申请人共有两名子女,长子李某3,次子李某2。经审查,李某1于2014年3月18日到辽宁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2015年1月26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李某1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申请人李某1因疾病所致,不能表达自己意思,故判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医院上述诊断结果及鉴定结论,本院认定李某1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某为李某1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栾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