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如新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如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苍南县如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内第2栋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夏茂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坞园西宁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余美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如新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如新工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毛一佳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