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三(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钱干成诉郭培元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钱干成。委托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培元。再审申请人钱干成因与被申请人郭培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钱干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俞 皎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