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淑杰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杰,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周 淑 杰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鸿 安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周淑杰。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淑杰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乾民先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立即先行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万元。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先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