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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川,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刘振川,男,47岁,汉族,农民。被告王金虎,男,47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振川诉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偿还了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15000元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15000元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元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川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