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睢行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君与睢宁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睢宁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睢行初字第0037号原告李君。委托代理人李云珍,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行政服务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彦新。委托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君诉被告睢宁县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涉诉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传会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