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东红与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康若飞等六人责限期改正通知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红,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康若飞,刘玉霞,康静,康佳,康楠,刘泉(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红,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龙首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乾方,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朝信,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孟晓飞,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一般代理。第三人康若飞,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公路段职工。第三人刘玉霞(系康若飞之妻),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第三人康静(系康若飞长女),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洛川县后子头超限站职工。第三人康佳(系康若飞次女),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移动公司职工。第三人康楠(系康若飞三女),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第三人刘泉(全)明(系康若飞妻弟),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宜川县超限站职工。委托代理人康若飞,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公路段职工。(系刘玉霞、康静、康佳、康楠、刘泉明特别授权代理人)上诉人赵东红诉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乾方、第三人刘玉霞、康静、康佳、康楠、刘泉明未到庭外,上诉人赵东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延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朝信、孟晓飞、第三人康若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霍雨枫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