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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赵颖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赵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6925-5。法定代表人闫雨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颖,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颖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赵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喜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