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赵长满、俞佳君与俞佳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满,俞佳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赵长满,市民。被告俞佳君,市民。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4幢1005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负责人朱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均、彭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满诉被告俞佳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满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赵长满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