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六英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英,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李六英,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李六英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六英委托代理人、被告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亲属关系。2011年10月,被告妻子患病急需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当时是被告妻子生病化疗需要用钱。现被告妻子已去世,被告暂无能力一次性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六英500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