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南供电局、被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南供电局,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燕。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南供电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130号。负责人钟建平。被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南供电局、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湖南盛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