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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范小章、杨小素与杨小素、林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章,杨小素,林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9号原告:范小章。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素。被告:林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章诉被告杨小素、林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章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小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范小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