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范小章、杨小素与杨小素、林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章,杨小素,林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9号原告:范小章。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素。被告:林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章诉被告杨小素、林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章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小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范小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