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殷肥犯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殷肥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殷肥,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殷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24日至同年6月12日间,被告人殷肥伙同同伙张春华驾驶150型摩托车,在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塔北路等处,采取乘人不备等手段,抢夺作案16次,将被害人张某某等16人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被抢物品中已作价部分24266元。殷肥系本案主犯。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已退还被害人。罪犯殷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殷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殷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中庆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