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志强与被上诉人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志强,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强,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中贵,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崔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志强于2015年2月5日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志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志强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崔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