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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钟坤、周春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43号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负责人李茂刚,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坤,居民。被告周春菊,居民。被告张夔,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被告黄润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被告钟坤、周春菊、张夔、黄润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5元,依法减半收取3037.5元,由原告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建华审 判 员  苏 钢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