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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新堂与王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堂,王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堂。被执行人王利超。申请执行人刘新堂与被执行人王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