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新堂与王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堂,王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堂。被执行人王利超。申请执行人刘新堂与被执行人王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