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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公茂娥与宋西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茂娥,宋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公茂娥,居民。被执行人宋西宝,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西宝银行存款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