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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佳减刑刑事裁定书(3)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59号罪犯刘佳,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佳在担任德惠市农电有限公司松柏供电所微机收费员期间,负责电费收缴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4月28日至2010年5月9日采取开假票据入单位帐的手段,分三笔共计套取电费款人民币23.8万元,此款套出后被其贪污。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8分。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膜周部),室水平双向分流,心功能II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