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雪松,李雪辉与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李雪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被告宋晓燕,女,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原告李雪辉、李雪松诉被告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辉、李雪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辉、李雪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辉、李雪松撤回对被告宋晓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辉、李雪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