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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雪松,李雪辉与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李雪辉,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被告宋晓燕,女,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原告李雪辉、李雪松诉被告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辉、李雪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辉、李雪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辉、李雪松撤回对被告宋晓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辉、李雪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筱 关注公众号“”